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
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同一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
重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用语;公司保证接收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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