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计划,并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非证券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非证券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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