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088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503 民初 1350 号《民事判决书》和泉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泉仲南字 475 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 0503 民初 1350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
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二)[2025]泉仲南字 475 号《裁决书》
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
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判决结果
(一)(2025)闽 0503 民初 1350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140000000 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息费总和以年利率 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1)以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静海区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 17 号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津(2023)静海区不动产证明第 0645740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2)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3)对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动产【详见附表 1、附表 2、附表 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48139.2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如违反本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5]泉仲南字 475 号《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7960 万元
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 2025 年 4 月 3 日的利息、复利计 1662844.23
元,自 2025 年 4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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