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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登记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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