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 理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
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 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6、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交易,不得通过
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4、本条第 1 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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