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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六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七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股东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应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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