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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