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其使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
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
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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