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形成,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向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建议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审议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达到需经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投资方案,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将投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 10%以下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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