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
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
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
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
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
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应了解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等规定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披露等程
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培训,使之符
合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母公司总裁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可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
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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