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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