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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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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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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