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下降 20%及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