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4) 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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