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 4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 5 条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 6 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3)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
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
变化等;
(5)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
和交易事项。
第 7 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 8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 9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决
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 1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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