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权证等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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