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
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
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办法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独
立出资经营项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等。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
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
第九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
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严格按照《总经理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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