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成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信息、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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