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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8:19:05 股吧网页版
佐力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及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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