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大股东、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大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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