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若无法直接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按照一般多数原则进行选择,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派到各个委员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一)委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会事务;
(三)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独立作出判断;
(五)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
完成。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1 名委员
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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