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下属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基金等);所称各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或直接、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按本条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决议授权子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程序。
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审批,符合下述情况的按下述第 2 和第 3 条规定程序审议;
2.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及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投资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3.以下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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