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即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大股东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大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机构独立。大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大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大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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