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投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
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第五条 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项投资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公司战略,规模适度;要与公司战略定位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产生规模效益。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主导方向及产业协同,以实现投融资组合利益的最大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融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公司其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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