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 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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