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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19:06 股吧网页版
ST朗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 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 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 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 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

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 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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