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目的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有利于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证券投资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投资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
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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