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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