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及参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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