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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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可以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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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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