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提名人;
(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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