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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18:35:11 股吧网页版
元力股份: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合计 11 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交易事宜之初,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交易有关信息不外泄。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二、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公司与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本公司及各拟聘请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四、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六、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
行了确认,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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