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公告编号:2025-051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具终审判决结果。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99,722,383.33 元及利息。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未来本案实际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等向福能东方退回保证金及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2023 年 11 月,公司收到佛山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出具一审判决结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
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
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5 年 3 月收到广东省高院正式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 1862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撤销佛山中院【(2021)粤 06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佛山中院【(2021)粤 06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仙游宏
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能东方退还保证金人民币 99,722,383.33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99,722,383.33 元或尚未退还的保证金金额作为计算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
计至保证金还清之日,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 6%支付利息,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中的一方支付利息以后,另一方所负利息债务在已付利息金额内予以消灭);
3.驳回福能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鉴于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未来本案实际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 1862 号】。
特此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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