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文件编号 FOET-002
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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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股东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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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6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规则所指的“交易”含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交易”意思相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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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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