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董事会可以制订年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授权,董事长可以在授权额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进行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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