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职资格、履行
职权等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控制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得担任
除 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副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
法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或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其他人员,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则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明确授权董事长决定的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总经理决定;
(二)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四)副总经理应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体负责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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