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四)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信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作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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