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部门、个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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