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迪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迪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迪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如需)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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