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迪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迪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迪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如需);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如需)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受第(五)项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如需),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