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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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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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迪威迅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迪威迅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8 月 7 日,迪威迅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5 年 8 月 7 日,迪威迅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06.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5 年 8 月 7 日,迪威迅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事项,并且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06.52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25 年 8 月 7 日,迪威迅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6名激励对象授予 2,306.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迪威迅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会议文件,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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