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过错与责任相对等;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按照本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沟通汇报不及时或不充分,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五)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若责任人能够主动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或主动纠正挽回损失的、或有明显证据显示是由于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董事会可从轻或免予处罚责任人。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与申辩,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正当行使。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扣罚或调降工资;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经济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追责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款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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