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对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秘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主管财务工作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本部门备查,
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室保留存档,董事会秘书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人员)
接收信息单位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财务工作副总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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