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李殊律师参加并见证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告了落款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5-038)。根据公告信息,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 15:00 在中国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 15:00 在中国(河北)自
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
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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