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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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
东会审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 2 号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事项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
(二)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 2024 年 8 月 15 日已届满,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
披露《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腾宇”)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的临时议案》(下称“临时议
案”或“临时提案”)及相关附件材料,提出在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以下 2 项临时提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司提议提名李继东、刘鑫、黄庆霖、程芳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上述非独立候选人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司提议提名胡文晟、谢思敏、宋岩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2。上述独立候选人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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