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5-04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2025 年 6 月 20 日披
露《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对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财务报告附注章节、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章节、母公司财务报告章节等部分内容进行更正。本次更正未影响新动力2024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新动力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动力、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他董事、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 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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