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3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10
第四章 相关责任...... 11
第五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的存在与其相关重大事项时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六)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确认存在与其相关重大事项时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如发生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适用于本制度。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其他变化等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提交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一)应报告的交易事项范围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资产抵押;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13、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公司相关知情人认为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1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报告标准
拟发生本条(一)所述交易 2、3、4、11、12 项交易以及购买或者出售股权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拟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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