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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12:13 股吧网页版
世纪瑞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报送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外部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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