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 24 小时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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