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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7:07:06 股吧网页版
宋城演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5-032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陈胜敏、赵雪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分别调减 2022 年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740.40 万元、5,740.40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 414.75%、594.37%,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财务总监陈胜敏、董事会秘书赵雪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娴、商玲霞、陈胜敏、赵雪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1、公司2022年会计差错系受参股的联营企业花房集团被动影响所致。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时,花房集团因其一家参股25%的公司被警方调查,无法向公司提供经核数师审核的2022年年度业绩;公司的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与警方调查相关的详细信息,无法判断其对花房集团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2023年4月28日,公司通过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专项说明等对相关情况做出披露和说明,提醒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3月15日,花房集团披露了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在其2022年度原有的合并报表基础上追加确认了1.55亿元预计损失和约1,991万元投资公允价值损失。花房集团上述调整导致公司需对2022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据此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3、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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